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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车 充当“地下执法队”的恶势力团伙被判刑【全省法院一周案件新闻速览】

发布时间:2022-05-31 13:53:29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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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星期一,农历十一月廿八

审判案件新闻

非法收车 充当“地下执法队”的恶势力团伙被判刑

12月16日,甘州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案件,王某辉等恶势力团伙成员受到法律严惩。

2018年10月,王某辉以其经营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合同一方,与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催款合同一份,由其公司为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催收车辆抵押逾期贷款。2019年春节过后,王某辉纠集外来无业人员孟某飞、李某利,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以为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处理车辆抵押贷款逾期为名追讨债务,通过威胁等手段非法收车,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该团伙在非法收车期间,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指派公司工作人员朱某飞协助王某辉进行车辆GPS定位,王某辉等人先后在张掖市甘州区、高台县、临泽县等地以GPS定位找寻逾期贷款客户车辆,后将车辆偷开至外市予以藏匿,以此向逾期贷款客户索要违约金、催收费等高额费用,先后作案8起,非法获利数万余元。其中王某辉作案8起,孟某飞、朱某飞、李某利参与作案7起。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共计121.7万元。

甘州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辉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孟某飞、李某利等人追讨债务,形成了以王某辉为首,孟某飞、李某利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强拿硬要并占有公私财物,充当“地下执法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涉案金额巨大。经过审理,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辉有期徒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李某利、孟某飞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朱某飞参与实施犯罪,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3万元司法救助金为困难当事人“雪中送炭”

12月13日,省法院赔偿办一行来到定西市安定区符家川镇黄家坪村司法救助申请人王红强的家中,为其发放司法救助金13万元。

正值而立之年的王红强靠自己打工的微薄收入支撑着六口之家。2015年5月24日,其在定西市安定区某仓储公司干活时被高压电击伤,导致双腿被截肢,头、面部大面积烧伤,被鉴定为三级伤残。医疗费花去30多万,还面临巨额的后续治疗康复费用,父母年老多病,两个孩子还小,突如其来的变故击垮了这个本就贫困的家庭。2016年9月16日,安定区法院判决由仓储公司等三位被告赔偿王红强各项损失90万元,被告履行了32万余元,经查目前尚无财产可供执行,王红强一家当下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安定区法院收到王红强的司法救助申请后,层报省法院进行审查,省法院赔偿办经过审查认为王红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决定给予司法救助金13万元并向定西中院拨付了资金。

甘谷县法检“两长”同堂办案 强力亮剑扫黑除恶

12月16日至17日,甘谷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某岗等14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开设赌场罪,以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甘谷县法院院长王建军担任审判长,甘谷县检察院检察长姜云出庭支持公诉,法检“两长”同堂办理该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岗等人长期盘踞在甘谷县城及周边,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滋扰、威胁、干扰个体经营,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追讨债务;逞强斗狠,肆意滋事,多次持凶器殴打他人,大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两天的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对1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了讯问、调查,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就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鉴于案情重大复杂,将择期宣判。

不服判决!崔某锋等23人非法采矿犯罪案二审开庭审理

12月19日,庆阳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崔某锋等23人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宁县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某锋、孙某宁、米某宁、周某明、米某龙、米某峰、崔某龙、王某军、樊某龙、王某龙、谯某平、路某平、彭某宁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宁县新庄镇米家沟村、马家村河滩地非法采挖砂石,且采挖地点位于西平铁路店子沟特大桥、杨家河特大桥附近,属于禁采区,且系禁采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周某龙、白某岗、杨某民、高某、孙某宁、赵某平、郭某云、郧某锁、郭某银、李某刚、王某平、崔某峰、谯某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而予以收购、居间介绍、代为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宁县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崔某锋等23人判处五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共计30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崔某锋、孙某宁等13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中,法庭针对原审判决量刑是否过重等庭审重点进行了法庭调查,听取了各上诉人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员的出庭意见等,合议庭进行了初步评议。本案将择期宣判。

徽县法院开辟“绿色通道” 为农民工“护薪”

12月16日,徽县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为6名农民工追回工资。

2018年7月,被告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某国际小学项目”的砌体工程,被告某建筑公司指定被告廖某具体负责该项工程,2018年8到9月份,原告刘某某等6人被廖某雇请到该工程处施工。工程结束后经过结算,共欠刘某某等6人工资8万余元,被告廖某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其余工资一直拖欠未予支付。

无奈之下,刘某某等6人一纸诉状将某建筑公司告到法院。考虑到春节将至,涉案农民工回乡心切,徽县法院为该案开辟了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审、快执。承办法官及时联系被告,并明确告知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在办案法官的积极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当庭支付5万元,并承诺余款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

金塔县法院跨域立案打通司法便民“最后一公里”

近日,金塔县法院利用跨域立案方式成功受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祝某为张掖市甘州区人,许某为酒泉市金塔县人。元,随后许某向祝某出具欠条一张,并口头承诺尽快给付租赁费用。后经祝某多次催要,许某都推诿不付。祝某遂就近向甘州区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将许某诉至法院。甘州区法院工作人员了解到被告为金塔县人,于是便与金塔县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取得联系,经双方沟通后甘州区法院跨域立案窗口工作人员立即进入“中国移动微法院”系统的“跨域立案平台”进行了材料提交,将该案直接转至金塔县法院。金塔县法院跨域立案工作人员立即在网上进行了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当场予以立案,前后时间未超过半小时。

陇南中院通过速裁程序判处一金融借款案件

近日,陇南中院通过速裁程序,对一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诉讼标的达4639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高效、快捷的审理。

12月13日,陇南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收到兰州一金融机构的民事诉状,该金融机构申请由陇南中院对其与陇南一大型企业之间的金融借款纠纷进行审理。陇南中院工作人员经过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发现诉讼双方对借款的事实及金额等主要案件事实无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利息的计算、承担等法律适用问题,因此陇南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将该案及时立案的基础上,建议诉讼双方同意由陇南中院通过速裁程序对该案进行快捷审理,该建议得到诉讼双方的一致同意。

12月16日,陇南中院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当日下午仅用了58分钟时间,在案件事实查清的基础上,经合议庭评议当庭对案件进行了宣判,该案从受理到宣判仅用了3天时间。

法官释法明理 行政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12月13日上午,公益诉讼起诉人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诉被告古浪县土门镇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武威市凉州区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受理后,凉州区法院依法由三名审判员及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被告主体资格,涉案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案件事实进行详细查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审判长综合合议庭评议意见后结合案情当庭释法明理,强调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的价值就是着眼于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保护,被告古浪县土门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当庭表示确实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不及时的情况,保证以后要依法、正确、全面履行职责。合议庭为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庭宣判对被告古浪县土门镇人民政府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进行了确认,依法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将法庭“搬进”监狱 这个法庭在“高墙之内”化纠纷

近日,金塔县法院鼎新法庭将法庭搬进监狱,切实落实司法为民举措。

承办法官在受理张某、李某、马某、王某诉刘某运输合同纠纷四案时,经多次送达,都未能找到被告,本着为当事人服务、对案件负责的理念,经多方打听,了解到被告在酒泉监狱服刑。法院遂委托监狱向刘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并与当事人及监狱狱政科沟通联系,提前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将庭审地点定在了“高墙之内”。

庭审中,被告刘某当庭陈述,对租赁车辆并欠运输费的事实予以认可,经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执行案件信息

因身价上涨的“二师兄”,他赊账不还,最终成了“老赖”

近日,敦煌市法院执行了一件因赊吃猪肉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赵某申请执行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代某在敦煌做工程期间赊账消费赵某提供的价值23773元的猪肉。后代某拒绝给付猪肉款,赵某多次催促都未能收回猪肉款。赵某遂起诉至法院,经法庭审理判决代某给付赵某猪肉款23773元。判决书生效后代某未履行法定的义务,赵某遂申请至法院强制执行。最终代某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受到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夫妻离婚不离家 法官施策化纠纷

故事中的男主小Q和女主小G在办理了协议离婚后,约定首付17万元的一套房屋归小G所有。

离婚后的小G,缴清了所有房款,装修后入住。许是觉得当初离婚过于草率,小Q以和好为由,在该房屋内暂住,还将父母接回一同居住。期间,双方不可避免地发生摩擦,致小G有家难回。小G愤而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小Q和父母限期搬离小G房屋,同时判决小G清偿因购房所借小Q家人8万余元债务。小G很快筹资将借款悉数还清。出乎意料的是,房屋并没有被清腾出来。执行法官了解到,小Q已从该房屋搬出,但其父母以对判决不满等为由,坚决拒绝搬离。但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经过一次次上门释明法理,小Q父母终于表示愿意履行腾房义务。至此,这起“鸠占鹊巢”的腾房案件顺利执结。

执行措施得力 “老赖”无所遁形

被执行人李某、谢某系夫妻,两人因经营不善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向三名申请人先后借款70余万元用于周转,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李某、谢某仍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三名申请人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多次调查,一直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谢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电话通知到庭处理案件,被执行人李某、谢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到庭。“攻坚会战”执行行动中,肃州区法院将此三件案件作为系列案,执行法官动员申请人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掌握被执行人线索,确定被执行人谢某的活动轨迹后,法院派出法警对谢某进行强制拘传。谢某推说实际借款人是丈夫李某,自己无力偿还欠款,对谢某司法拘留后,李某致电执行法官,声称自己在外地洽谈项目,要求法官解除对谢某的拘留措施。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其释法析理,并告知李某已被限制消费,无法乘坐飞机、高铁出行,当买不了机票的时候李某方才相信,再次与执行法官沟通后,李某将70余万案款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该系列案成功执结。

汇编:省法院融媒体中心

原标题:《非法收车 充当“地下执法队”的恶势力团伙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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